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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高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52年****1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身份证号码:132432195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高阳县**街道****,2019年1218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由高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高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25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7日9时许,在高阳县杨家屯村利达染厂西边200米左右南侧公路上被告人杨某某因琐事将被害人刘某某打伤,经高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立功

2020年3月17日 

附:

1、本案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高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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