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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报告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0197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无极县,现住无极县**镇**村**街**号。2011年7月因涉嫌诈骗罪被无极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8年6月6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无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无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6日下午5点钟左右,在无极县东合流村南”网红桥“附近,被告人杨某某因错车与赵某某发生口角后引起打斗,打斗过程中杨某某将赵某某打伤。后经鉴定赵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达成了和解,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红玲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无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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