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安县院刑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828196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镇**村,农民。2019年7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6日10时10分,在文安县史各庄镇韩各庄村**物流门前,被告人杨某某因倪某某、谷某某无故阻止该物流工人装载货物,与二人发生争执相互殴打,致倪某某肋骨骨折,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双方民事已经调解,被告人杨某某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赔偿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谷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倪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合群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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