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某某院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21978********,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尚志市,捕前住河北省沧州市东某某**镇**村,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东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25日被东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由东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东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在东某某**镇**村李某某家**门市内打牌时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将被害人李某某面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双侧眼眶内侧骨折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监控录像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书星
2020年8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羁押于东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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