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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江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3197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江门市蓬江区**物业保安队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市**县**镇**村**组**号,现住址:江门市江海区**小区**栋**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1日被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3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18时50分许,被害人杨某某在江门市蓬江区**楼**幢**室其姐夫家下到负一楼停车场丢垃圾时,与被告人杨某某(江门市蓬江区**物业保安队长)发生口角,继而被告人杨某某又叫来三名保安人员,在江门市蓬江区**楼楼梯口**柜丰巢智能储柜旁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打斗,被告人杨某某用脚踢了被害人杨某某胸口几下,导致被害人杨某某胸骨体骨折,双肺挫裂伤。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接收证据材料、谅解书等书证;

证人李某某、杜某某、丁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5、勘查及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致他人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第一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邦处

2020年9月29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其中被告人杨某某现住址:广东省江门市**物业管理中心,联系电话 1382237****。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四份、案卷二册及光盘三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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