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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薛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3195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枣庄市薛某某**镇**村**号。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枣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4日14时许,在高新区**路北首**公司内,被告人杨某某与褚某某因争夺泔水发生争执,后被告人杨某某持铁锨将褚某某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褚某某所受损伤构成人体轻伤二级。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褚某某陈述,证人颜某某、彭某某证言,视听资料,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办案说明、户籍证明、案件侦破情况说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利萍

吴瑞雪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96320****);

2.诉讼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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