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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定检公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杨某某,小名小**,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苗族,初中文化,务工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住普定县******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普定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0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16日经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被普定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普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1月2日,普定县**中学学生刘某某听闻何某某要喊人打自己,便于当日下午到被告人杨某某家找其帮忙。当晚21时许,杨某某同刘某某到普定县**中学门前路上与何某某等人相会后,经在场人宋某甲劝解,双方讲和。此时,前来处置学生打架事宜的被害人李某某(系普定县**中学老师),看到刘某某、杨某某等人便质问杨某某是否其喊学生打架,并用手中电筒将杨某某鼻子打出血,杨某某、李某某即被分别拉开。随后,被告人杨某某挣脱拉劝的人拿出之前刘某某交给自己的匕首刺伤李某某的左肩部后逃离现场。案发后经鉴定,李某某所爱伤情属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人员基本信息,取证笔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宋某甲、宋某乙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杨某某故意伤害案现场图,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并造成一人重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普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晓英

                                    2020年5月13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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