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9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晋中市太谷区**乡,住晋中市太谷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15时30分许,在太谷区某装饰城停车场,被告人杨某某因卸货问题与被害人乔某某兄弟二人发生口角,进而撕打到一起,在撕打过程中杨某某用拳将乔某某左眼部打伤。经晋中市太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乔某某左眼睑挫裂伤符合评定为轻微伤,左眼眶上壁骨折符合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红梅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晋中市太谷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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