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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公诉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7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住昆明市晋某区**镇**宿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1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1月13日本院对其作出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决定,2019年11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8日19时,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祖某某因工资结算一事在昆明市晋某区**镇**冷库**号库二楼发生纠纷,被告人杨某某扇了几巴掌在祖某某脸上,导致被害人祖某某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未愈合,经鉴定为轻伤二级。现双方已达成赔偿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4.鉴定意见等。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求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瑜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待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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