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县检公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1197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现住承德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9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承德县**镇**村刘某某家因为土地边界纠纷和刘某某发生打架,被告人杨某某将刘某某打伤,经承德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的腰1-4椎右侧横突骨折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权,故意伤害他人造成被害人轻伤一级的损害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广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承德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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