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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杨某某族,生于1972****日,公民身份号码:6205251972********文盲,甘肃省******镇******政治面貌:群众,农民,无前科。2020918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张家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何某甲发生争吵,并引起撕打,被告人杨某某用铁锨在何某甲的左腿部连击数下,何某甲在被告人杨某某的脸上及胸部连击数拳,将被告人杨某某打着蹲在地上,何某甲在去村委会找村干部时发现右小腿部流血,便打电话报警,后何某乘坐同村村民麻某某的摩托车准备回家,途经何某乙家大门口时碰见被告人杨某某儿子何某丙,何某乙抓住何某某甲的衣领在其头上,身上连击数拳,被麻某某拉开后何某甲坐在何某乙家门口的沙堆上,被告人杨某某从家里拿一推耙子撵到何某跟前,在何某甲身上,腿部用推耙子击打,何某甲用左手格挡时推耙子打在其左手上,后麻某某夺下被告人杨某某手中的推耙子。何某甲被家人送往张家川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张家川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何某甲因钝性外力作用致“左手第5掌骨完全性骨折”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在侦查阶段,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何某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鉴定意见、鉴定通知书;2.证人何某丙、何某乙、麻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杨某某系侦查机关依法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晓改

    2020年12月3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一卷二册;

3、起诉书一式十五份;

4、量刑建议书一式四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取保候审决定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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