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公诉刑诉〔2019〕13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7197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太卜寺旗**乡**村**组**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太卜寺旗**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张北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16日13时许,在张北县张北镇西门口东北角,闫某某与杨某某发生打架,杨某某抢出闫某某拿的玻璃酒瓶,用玻璃瓶子将闫某某的头部打伤后驾车逃离。2019年6月20日,经张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闰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监控视频;5.辨认笔录;6.法医学损伤鉴定书;7.户籍证明信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永强
检察员:张 亮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张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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