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城检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生于19******日,身份证号码65402319**********,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镇,现住********号,农民,无党派。2012年9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8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4日被庆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庆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11日9时许,在**高铁**工区一路基上(庆城县**镇**村**自然村境内),修建高铁路基护坡工程的负责人杨某某,与合伙人伊某某、邓某某之间因给工人发工资一事发生争执。被告人杨某某将坐在车上的伊某某拽下车按在地上,被在场人员拉开。杨某某辱骂邓某某时,邓某某上前撕扯杨某某衣服,被杨某某推开,后两人相互辱骂,邓某某又上前撕住杨某某的衣服,杨某某将邓某某推开,将邓某某推倒在地,在邓某某倒地后杨某某用膝盖顶在邓某某的腹部,一手卡住邓某某的脖子,另外一只胳膊肘按压邓某某的肩膀,致邓某某受伤。

邓某某于2018年9月11日15时许至2018年9月19日在庆城县**医院骨科住院治疗8天。诊断为:1.右肩锁关节脱位;2.外伤性头痛;3.多发软组织损伤;4.左侧包裹胸腔积液。2019年1月3日,庆城县公安局**派出所委托庆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邓某某的伤情进行鉴定。该中心接受委托后,于2019年1月8日作出(庆城)公(司)鉴(法临)字[2019]**号鉴定书,根据医院病历材料及活体检验所见,外伤致邓右肩锁关节脱位,行“右肩锁关节脱位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6.4d条之规定,经鉴定,邓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住院病案,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任某某、伊某某、文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怡麟

2020年2月5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于其家。

2.侦查卷壹宗叁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