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81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瑞金市,住江西省瑞金市**乡**村堆背小组*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12月1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5日移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2月11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5年4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和谢某甲(另案处理)应谢某乙(另案处理)邀约前来珠海,因谢某乙与被害人许某某发生纠纷,遭到许某某等人的殴打,怀恨在心,遂纠集被告人杨某某、谢某甲一起寻机报复。2005年4月22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谢某乙、谢某甲持菜刀守候在本市板樟山隧道口金钟花园附近的人行道,待许某某骑电动车经过时,由杨某某上前将许某某踢倒在地,之后被告人杨某某与谢某乙、谢某甲持菜刀沿路追砍许某某,将其砍倒在地后,三人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许某某因被他人用锐器多次砍切头部、躯干部及左上肢,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和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江霞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四册,光盘三张,讯问笔录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