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检未检刑诉〔2019〕1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95********,汉族,湖北省襄樊市人,文化程度大专,打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1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报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同案人岳某某(已判决)在位于汕头市澄海区凤翔街道信宁居委凤新二路南的**玩具厂担任包装车间主管,被告人杨某某和同案人艾某甲、艾某乙、张某甲、董某甲、宋某某(均已判决)等老乡也在该厂上班,而被害人邓某甲(男,殁年25岁)和胡某甲(另案处理)在2016年8月27日前后到该厂打工。2016年9月1日晚上6时30分左右,同案人岳某某将胡某甲和邓某甲叫到厂三楼办公室,告知要开除二人并扣除各50%的工资,被害人邓某甲、胡某甲对此不满与岳某某争吵,岳某某让两人去找厂人事部,被害人邓某甲表示少了钱就要找岳算账,后与胡某甲两人走出办公室准备离开三楼车间。同案人岳某某因气愤萌发殴打教训邓某甲和胡某甲之念,跟着两人后面走出办公室,并由同案人张某甲叫了艾某甲等人帮忙。在三楼楼梯口处,岳某某追上先动手殴打、用脚踢打邓某甲,邓某甲还手,张某甲也上去踢打胡某甲,同案人艾某甲赶到现场帮忙岳某某及张某甲,拉扯胡某甲。在打架中,被害人邓某甲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黑色折叠刀威胁岳某甲,岳某甲见状往四楼跑,邓某甲、胡某甲紧追。同案人张某甲、艾某某在三楼分别拿了一只空的白色塑料垃圾桶和一只空的蓝色塑料筐追上楼。在四楼仓库通道,被害人邓某甲追上并拉住岳某某胸前衣服,用刀威胁岳陪其出去厂外,并威胁跟来的张某甲、艾某甲等人不要靠近。在对峙中,艾某某打电话叫艾某乙过来帮忙,艾某乙叫上同在在二楼车间的宋某某与闻讯而来的董某甲、被告人杨某某赶往四楼。随后,张某甲乘被害人邓某甲不备用白色塑料垃圾桶往邓身上砸打,又上前将邓踢倒,岳某某便与张某甲一起将邓某甲压住要夺取该把折叠刀,艾某甲在旁持空塑料货箱砸了邓某甲。而此前胡某甲要上前帮忙邓某甲时被艾某甲等人殴打,后挣脱逃下楼跑出工厂。岳某某、张某甲等人后将邓按压到上述空塑料筐,邓某甲则挣扎反抗,持刀划刺,赶来的杨某某、艾某乙、董某甲、艾某某、宋某某先后加入帮忙按压邓某甲,并将刀夺下。在此过程中,同案人张某甲被刀划刺中右臀部和右大腿内侧等处致动静脉断裂出血,同案人岳某某被刀划刺到左小腿中段后侧、右大腿上段前内侧等处受伤流血。夺下刀后,被告人杨某某、艾某甲、艾某乙、董某甲、宋某某等人对被害人邓某甲拳打脚踢,董某甲还持白色垃圾桶对倒地的邓进行殴打。岳某某、张某甲则先后被杨某某、艾某甲、艾某乙、董某甲等人扶进货梯送到一楼,宋某某则持木板留在四楼看守控制邓某甲。在一楼,岳某某指使杨某某、艾某甲、艾某乙、董某甲等人上去四楼打断邓某甲的腿。被告人杨某某、艾某甲、艾某乙、宋某某等人遂上四楼对被害人邓某甲拳打脚踢,艾某乙还持一灭火器砸打邓某甲双腿等处,被告人杨某某还用脚踩踏邓的头部撞击地面。接着,被告人杨某某、艾某乙等人将被害人邓某甲用手推叉车推进电货梯拉到一楼地面,在此过程,杨某某、艾某乙又对邓某甲实施踩踏、踢打。在一楼处,被害人邓某甲试图逃跑,被厂里员工阻拦倒地,宋某某和艾某甲又对邓实施踢打,然后用绳子将邓绑住。接着,张某甲、岳某某先后被120急救车及厂安排的货车送医院治疗。警察接胡某甲报案后到**玩具厂处警,将被害人邓某甲送往医院救治。被害人邓某甲经抢救无效于2016年9月6日上午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邓某甲死因符合被钝性暴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张某甲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岳某某、胡某甲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黑色折叠刀一把、现场提收的白色垃圾桶一个、蓝色塑料筐一个、蓝色皮(布)鞋一双、拖鞋一双、粉色(一面是白色)皮带一条、手机一部等物证;
2.书证:邓某甲、张某甲等人病历资料、**玩具厂员工入职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材料、归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生效裁判文书等书面证据材料;
3.证人王某某、张某乙、胡某甲、邓某乙、董某乙、胡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某及同案人岳某某、艾某甲、艾某乙、董某甲、张某甲、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活体检验鉴定书、法医学文证审查鉴定书,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书等;
6.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相片、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玩具厂货梯等相关监控视频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积极参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共同致一人死亡,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业山
2019年8月15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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