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Z47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81996********,土家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2016年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5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0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区钟村街湛江小虎烧烤店内,与朋友田某某等人一同喝酒吃宵夜。后田某某与隔壁桌的人员发生争执,被告人杨某某觉得对方人多,争吵激烈,遂拿起田某某桌子上的一个白色塑胶酒壶砸向被害人王某某的后脑,然后分别用胶凳、木凳砸被害人王某某,致被害人王某某及其朋友郑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郑某某的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被告人杨某某作案后从烧烤店后门逃离现场。
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承认打伤被害人王某某,且愿意认罪认罚,其家属己赔偿被害人王某某45000元人民币,赔偿郑某某1500元人民币,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庆光
检察官助理:彭素填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分别赔偿二名被害人45000元、1500元人民币,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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