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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增检刑诉〔2021〕4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4年****日生,身份号码441424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2018年10月25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9年3月15日刑满释放。本案于2020年10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3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街**路**酒吧门口因琐事发生争执,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打了一拳被害人黄某某的左面部,致其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杨某某在2020年10月21日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抓获经过等书证;

2.黄某甲等证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伤情鉴定等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忠华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光盘五张。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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