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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90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住**镇**匝**村**号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9日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原均系本市长安镇**社区**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杨某某系王某某的上司,王某某因被公司开除一事对杨某某怀恨在心,便通过公司微信群约架。2019年9月27日22时许,杨某某与同事周某某、吴某某(后二人在逃)一起来到该镇**综合市场,见王某某与朋友站在篮球场,便持木棍上前打架,杨某某等人用木棍打伤王某某的手臂和头部,之后丢弃工具离开现场。公安机关接到王某某报案后,于次日21时许到**公司将杨某某带回审查。案发后,杨某某家属赔偿王某某10000元,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书;5.现场勘验材料: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法,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常锐

2020年3月24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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