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一部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镇**村。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零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郯城县**镇**信用社分理处附近,因言语高低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争执并相互抓打,致刘某某双侧鼻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骆某某、徐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书;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国苗
检察官助理:杨阳
2020年8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郯城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