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19〕24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31973********,汉族,小学文化,济南**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员工,住济南市长清区**镇**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7月1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12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2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槐荫区**路与**路交叉口******项目工地上安装升降机,当日15时许其要离开工地时擅自跨越施工现场4号门,并在4号门保安李某某上前制止时二人发生口角,继而引发争执,期间杨某某用手、安全帽击打被害人李某某的上身致李某某左肱骨大结节骨折和右侧第七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的左肱骨大结节骨折被评定为轻伤二级,右侧第七肋骨骨折被评定为轻微伤。
2019年7月8日,被告人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孙 文 东
代理检察员:王传坤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