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河检一部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31979********,汉族,文盲,个体经营者,户籍地东营市河口区,暂住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因琐事到被害人周某某家中进行辱骂,继而与周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周某某使用院中的木棍欲殴打杨某某,反被其夺下。杨某某使用木棍将周某某腰部打伤,致使周某某脾脏破裂,经鉴定周某某的损伤程度系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学国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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