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刑诉〔2018〕25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5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住**镇**村119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7年2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1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9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害人刘某某在昆明市官渡区商城大道新螺蛳湾精品二期9栋114号商铺门口因琐事发生口角,引发打架,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使用U型锁打伤被害人刘某某嘴角。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莉
2018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7874599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