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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宕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现住**镇**站村二社。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9月27日被宕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宕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1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沙湾镇农贸市场李某某经营的富康养生会所内,和李某某商量离婚的事情,因婚姻纠纷两人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杨某某拿起放在茶几上的修眉刀片将李某某脸部划了五刀,后杨某某报案。经宕昌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人体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造成本案一人重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宕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艳蓉

(院印)

2020年6月12日 

附件:1. 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委托调查函一份;

4. 物证一份(银白色刀片一个);

5. 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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