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公诉刑诉〔2015〕95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11993******** ,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住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镇**村**组**号 。2014年12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南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2月31日由南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害人杜某某,男,现年27岁。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北城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杜某某和杨某丙、杨某丁、满某某、袁某某等人来到南部县北环路茅台海鲜大排档吃烧烤时,碰见被告人杨某甲等人,袁某某遂与杨某甲互相打招呼。因杜某某出言不逊,被告人杨某甲和张某某等人便与杜某某、杨某丙、杨某丁等人发生争执,期间,杨某甲用腰刀将杜某某捅伤,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意见为:被鉴定人杜某某的损伤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 。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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