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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421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5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小区****单元****号)。2019年11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行政拘留,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不批准逮捕,当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小区停车场内,因琐事用钥匙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的丰田普拉多SUV吉普车的车门等多处划损。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丰田普拉多SUV吉普车被损坏部位的更换及修复价格为人民币3150元。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小区停车场内,因琐事用钥匙将被害人牛某某停放的大众途岳SUV汽车的车门等多处划损。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大众途岳SUV汽车被损坏部位的更换及修复价格为人民币5400元。

被告人杨某某的家属已代其向二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经侦查,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1月3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谅解书、收条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杨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四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普通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赫男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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