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卢检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4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河北省卢龙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卢龙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卢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卢龙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卢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因对本村土地确权的结果不满意,在村委会办公室内对村秘书白某某进行辱骂殴打,并用办公室的椅子将白某某打伤,致白某某①右手第一掌骨基底完全性骨折;②右上唇粘膜破损。经卢龙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白某某的损伤程度①为轻伤二级,②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制作情况说明、残疾人证、《中共卢龙县委办公室、卢龙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证明、卢龙县燕河营镇太平庄村村委会土地确权情况证明、卢龙县医院住院诊断证明书及住院病历、户籍证明信及现实表现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岂某某、栗某某、杨某乙、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卢龙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发泄情绪,随意殴打残疾人,致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波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卢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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