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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一部刑诉〔2020〕118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6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组,现住四川省南部县******花园****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 2020年1月22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夏天,四川建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范某某,男性,现年48岁。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南部县定水至升钟公路一标段陈家湾处组织施工过程中,因工作安排与施工人员代某某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抓扯,被经过现场的被害人范某某和何某某等人劝开。范某某将代某某拉至道路边进行劝说。之后,杨某某仍不解恨,上前将自己的轿车启动,朝代某某和范某某开动,代某某发现后,立即躲避于路边,范某某躲闪不及被车辆撞上,身体部分被碾压至路边水渠,后旁人将车辆抬起,将范某某送至医院抢救。

事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垫付了被害人范某某部分救治费用。

经南部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范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车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平

检察官助理:尤敏

2020年9月1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748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单页材料十三页。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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