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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彝检一部刑诉〔2019〕68号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杨某某,女,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5月20日彝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8月22日被彝良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彝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31日下午,杨某某与陈某某在昭通市彝良县***镇**村**组三尖角因为口角发生打架,陈某某的腰部受伤,2017年11月20日,经彝良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木棒一根;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病历等书证;3.证人朱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纠纷进而发生抓打,造成陈某某轻伤一级,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彝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洪平

2019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镇**村**组其家中,联系电话:15187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物证木棒一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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