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公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4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富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富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富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在富民县款庄镇**村唐某某家门口,因吹唢呐事宜与刘某甲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杨某某对刘某甲实施殴打,致使刘某甲左侧3根肋骨骨折。经昆明市锦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甲此次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陈某甲、徐某某、唐某某、刘某乙、陈某乙、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支芬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74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卷宗光盘1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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