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011954********,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市,白族,文盲,农民,家住云南省大理市**镇五里**村委**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4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以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的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赵某某在大理市**镇五里**村委**村**号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将被害人赵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的报案及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到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供述和辩解等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杨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刚
检察官助理:杨伟贤
2020年7月7日
附:1、本案卷宗一册。
2、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在家中电话:1398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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