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现住四川省广元市**区**路,甘肃文县**项目部普通职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文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9日取保候审;同年12月12日被文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2月24日退回文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7月08日00时许,在文县碧口镇滨河路某门市部,被告人杨某某与同事张某某、樊某某、周某某四人打麻将娱乐,碧口镇居民肖某某酒后来到门市部要和张某某绑定在一起下注,该四人没搭理肖某某。在该四人准备离开时,肖某某阻拦张某某等人离开,争执中杨某某一脚踹倒肖某某,并和张某某对肖某某拳打脚踢,杨某某用拳打肖某某的头面部,用脚踢肖某某的胸腹部,之后肖某某被门市部老板拉到外面。在门市部外面肖某某又去扑打樊某某,杨某某和张某某再次与肖某某发生打架,张某某用脚踢肖某某的腿部和臀部,杨某某对肖某某的头面部、胸腹部拳打脚踢,导致肖某某两颗牙齿脱落。经甘肃省文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肖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珺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四川省广元市**区**路。
2.案卷材料三册。
3.证据目录一份。
4.脱落牙齿一颗。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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