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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鄱检刑诉〔2019〕186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82********,汉族,小学文化,原系鄱阳县**镇**村团支部书记、治保主任,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阳县,住鄱阳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12 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由鄱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4月3日,鄱阳县**镇**村村民杨某乙在本村的桥上浇筑水泥墩,阻拦大车辆通行。被告人杨某甲作为村治保主任,受村支书杨某丙的指派,前往现场处理此事。在现场,杨某甲与杨某乙发生争执,杨某甲用拳头打伤了杨某乙的脸部。经鉴定,杨某乙的伤情为轻伤。

2、2010年7月16日,杨某丁在鄱阳湖都昌县“山山”水域找渔民收购龙虾,被告人杨某甲认为这些渔民都与其达成过收购协议,因此杨某丁在这收购龙虾是抢生意,于是就用鱼叉叉了几下杨某丁,杨某丁腿部流血。经鉴定,杨某丁的伤情为轻微伤甲级。

3、2017年2月26日上午,王某某等人在鄱阳湖巫山水域捞螺蛳,被告人杨某甲开船过来不让王某某等人捞,并说其在此处放了渔网,捞螺蛳会弄破其渔网,让王某某将螺蛳倒了并离开此处。后双方因此事发生了口角,杨某甲打了王某某几巴掌。

4、2017年7月份,鄱阳县**镇**村村民杨某戊带领村民来到鄱阳湖瓢山水域向采砂业主收取过驳费,因被告人杨某甲等人也在这里收取过驳费,双方因此发生冲突。之后双方在长山岛鱼庄商量此事,在商谈过程中,杨某甲用巴掌打了杨某戊的脸部。

5、2018年6月3日,被告人杨某甲因怀疑杨某己举报了其非法采砂,双方约定在鄱阳县京都宾馆506房间见面,准备化解双方的矛盾。但是在协商过程中,杨某甲与杨某己发生了争执、拉扯,杨某甲打了杨某己脸部一巴掌。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鄱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游均英

     助理检察员:江进修

                                        2019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案卷材料叁册、光盘柒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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