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64********,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现住福建省闽侯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闽侯县**乡**村**号其家中,因家中水泵抽水一事与妻子阮某某发生口角后,朝阮某某脸部打了一巴掌,阮某某被打倒在地后又朝其臀部踢了一脚。经闽侯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阮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6月22日主动到闽侯县公安局鸿尾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病历材料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阮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闽侯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6.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故意殴打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朝榕
检察官助理:陈晓丽
2020年8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闽侯县**乡**村**号。(联系方式:18060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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