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1221994********,满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址:盘锦市盘山县**镇**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8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0日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被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日21时许,在盘锦市大洼区**镇**村村民李某某家院外,被告人杨某某及其朋友因琐事与李某某发生口角,进而双方发生厮打,杨某某将李某某打伤住院治疗。经辽河油田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外伤致胸部闭合伤,左侧6、7、8肋骨骨折,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姚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维军
检察官助理:黄瑀
2020年9月4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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