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52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4********86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住隆回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3日被隆回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11月20日本院对其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份,肖某甲(另案处理)的叔父肖某乙及龙某某等人借钱给被害人刘某丁,刘某丁当时将自己的宝马车抵押给对方。2019年3月30日,刘某丁经过隆回县**镇**小区时,发现自己抵押的宝马车停在路边,遂用备用钥匙将车开走。2019年3月31日下午,肖某甲和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驾车行驶到隆回县**镇**路段时,看到该抵押的宝马车在路上行驶,肖某甲遂电话联系肖某乙,肖某乙示意肖某甲要拦住驾驶宝马车的刘某丁,若刘某丁要逃跑,就打刘某丁一顿。随后肖某甲继续驾车追赶该宝马车到**镇街上找到坐在宝马车内的刘某丁,将刘某丁从车上叫下来后,被告人杨某某、肖某甲、陈某某等人先是动手殴打刘某丁,后肖某甲、杨某某等人从杨某某车子后备箱内拿了一根铁制高尔夫球杆击打刘某丁,致刘某丁身体多处受伤,左手第4掌骨完全性骨折。隆回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将双方带到派出所调查,龙某某随后赶到派出所,肖某甲和龙某某又用拳头对刘某丁实施殴打。经法医学鉴定,刘某丁的身体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隆回县人民医院住院病人疾病诊断书、隆回县人民医院DR检查报告单及CT检查报告单、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现场照片、受伤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同案人肖某甲的供述,证人龙某某、刘某甲、范某某、刘某乙、刘某丙、陈某甲、毛某某、陈某乙、陈某丙、潘某某、陈某丁、郭某某、何某某、肖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丁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鑫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123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龙某某、刘某甲、范某某、刘某乙、刘某丙、陈某甲、毛某某、陈某乙、陈某丙、潘某某、陈某丁、郭某某、何某某、肖某某。
鉴定人名单:李某某、戴某某,鉴定机构:邵阳市**司法鉴定所。
4.被害人:刘某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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