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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68********,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谷城县,住谷城县**镇*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4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与本县居民陶某某 等人在本县城关镇艺华街路口兄弟烧烤吃饭期间,陶某某与另一桌吃饭的王某某因债务纠纷发生口角,后相互撕扯,与王某某同桌吃饭的唐某某上前拉架时,杨某某用一空啤酒瓶将唐某某的头部打伤。2020年5月25日经谷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谷)公(司)鉴(伤)字[2020]050号,认定唐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6月2日,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唐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黄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4.谷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光进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671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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