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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91******,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人,住滑县******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7日16时许,王某某骑三轮摩托车行驶在滑县留固镇留固南街,杨某某骑电动自行车行驶在王某某后面。行驶中双方因道路通行问题引发争吵,一路相互谩骂,行至滑县留固镇南街丁字路口**站北时发生打架。被告人杨某某用拳头打王某某面部一拳,后又随手捡起半截砖头打王某某面部一下。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某面部皮肤擦伤24cm2、左眼挫伤、左侧鼻骨骨折、牙齿脱落1枚的损伤均已构成轻微伤,左侧上颌窦前壁骨折的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本案民事部分已和解。2019年9月12日,杨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王某某伤情照片;2.被告人杨某某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非中共党员证明,留固派出所出具的走访记录、情况说明,诊断证明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撤诉书;3.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伤情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张静

2020年8月2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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