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公诉刑诉〔2020〕Z323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镇**村**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20年1月15日被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由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杨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甲与朋友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等人吃宵夜喝酒后来到揭阳市空港经济区**镇**村寨内小组后**路,因原杨某甲与被害人杨某戊在村内微信群上有过矛盾,杨某甲便在杨某戊住家的通巷处大声辱骂杨某戊,杨某戊闻声后出来与杨某甲发生争吵,双方吵到大路上,杨某戊的妻子被害人朱某某、胞弟杨某己先后赶到现场也与杨某甲争吵,期间双方引起肢体冲突,朱某某上前指骂杨某甲,被杨某甲用力推倒在地上致其右手受伤,杨某甲在与杨某戊、杨某己争执时双方也有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鉴定,伤者朱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伤者杨某戊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伤者杨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伤者杨某己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范围。2020年1月15日,杨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其他证明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己、杨某丁、杨某乙、杨某丙、杨某庚、杨某辛、杨某壬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某、杨某戊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旭群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在揭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