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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住滕州市**镇**村**号。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2日凌晨3时许,在滕州市**庄工地,被告人杨某某因被害人於某某挪动车辆,与其发生争执、厮打,后被告人杨某某追逐被害人於某某并将其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於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可

张瑜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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