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5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出生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镇**村**号,现住**。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17时许,在东平县**镇**村,被告人杨某甲因邻里住宅施工问题与邻居杨某乙发生争执,后与杨某乙争抢镢头过程中推倒杨某乙致杨某乙倒地头部受伤。经鉴定,杨某乙头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被告人杨某甲于2019年7月15日至东平县公安局大羊派出所投案。
被告人杨某甲亲属于2019年10月11日赔偿杨某乙损失27000元,杨某乙对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证人王某某、王兴迎等人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协议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彬彬
检察官助理张帅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1516982****)现被取保候审于各自住所。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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