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一部刑诉〔2021〕Z2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82000********,汉族,初中文化,福建**学校在校学生,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镇**村**号,在厦门市暂住集美区**街道**社**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集美区**镇**村**社厦门市***有限公司宿舍203室内,因琐事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争吵,随后两人互殴。互殴过程中,被害人陈某某双手护住头部,被告人杨某某则拳击被害人陈某某头部,致陈某某双手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受伤,查体见双手石膏固定,DR检查示双侧第二掌骨完全性骨折,上述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10月29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到案后,被告人杨某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归案后,被告人杨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陈某某的损失人民币10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病历材料、民事赔偿协议、声明书、谅解书、收条、学校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录: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的辨认笔录;
7.其他综合证据:公安机关出具、调取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石 军
检察官助理 陈玉玲
2021年1月13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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