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11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 年**月**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41975********,汉族,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宝坻区**乡**村** 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 年11 月26 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8 年9 月28 日12 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小红门中街蓝山饭店附近一废铁收购点与被害人宗某某(男,49岁,河南省人)因琐事发生纠纷,后杨某某持铁棍将宗某某左臂打伤,致其左尺骨中段粉碎性骨折。经鉴定,宗某某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遇事不能正确处理,竟持械殴打他人,且造成轻伤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丽
检察官助理:董贞贞
2020年6月3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439******。
2.案卷材料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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