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梁检三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21990********,阿昌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梁河县,住梁河县**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被梁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梁河县公安局**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梁河县**镇**门口用菜刀将被害人尹某某砍伤。经鉴定,尹某某此次损伤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佳敏
检察官助理:孔曼琪
(院印)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梁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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