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661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镇**村**组**号,2019年9月5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因之前被告人杨某某捡到陈某某的长号导致陈某某重新花钱买了一把长号的事情,双方在铁路集镇相遇后发生口角,后产生肢体冲突。杨某某用拳头打了陈某某几拳,陈某某被打倒在地,用手拖住杨某某的腿不让他走,杨某某被拽倒在地,右手手肘磕到地面擦破皮,后杨某某挣脱陈某某离开。经司法鉴定,陈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蒋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明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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