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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秘密★庭审前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怀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527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镇**村**组**号**,现住北京市怀柔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张凤稳、被害人杨某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甲于2019年8月18日23时许,在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神堂峪村******,因琐事与被害人杨某乙发生矛盾,后被告人杨某甲持剪刀将被害人胸部、手臂等身体部位扎伤,致使被害人多发皮肤裂伤。经鉴定,被害人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被告人杨某甲于2019年8月19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甲于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杨某乙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4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杨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甲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乙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吴某甲、吴某乙、赵某某、高某某证言;4.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鉴定书;6.物证、书证:剪刀一把、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门诊病历、协议、谅解书、收据等;7.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人口信息及信息查询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高蕊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侦查卷宗四册、光盘四张及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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