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11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5日12时30分许,张某某因未戴口罩而被镇雄县盐源镇疫情防控志愿者林某某劝返,张某某强行通过,为此张某某与志愿者林某某等人发生推搡,被告人杨某某帮张某某的忙,与被害人林某某等人抓打。被害人林某某的牙齿被杨某某打落两颗,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1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雪姣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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