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18〕854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011976********,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楼**村**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5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0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7年6月14日上午,在位于菏泽市牡丹区**楼**村**村**处,因琐事与被害人彭某某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在厮打的过程中,将彭某某胸部打伤,经鉴定,彭某某伤情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证明等;2.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对被害人所作的伤情鉴定等;3.证人晁某某人证言;4.被害人彭某某陈述;5.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敏
代理检察员朱明帅
2018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菏泽市牡丹区**楼**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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