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134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路**乡**路**村**组**号,住佛山市禅城区**镇**巷**街**号**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2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贺丰村**公园路边向被害人敖某某追收欠款,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杨某某手持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捅向敖某某,致敖某某左腹部、左手臂受伤。敖某某受伤后,被告人杨某某即时拨打110报警并将敖某某送到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禅城医院救治。
经鉴定,被害人敖某某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事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敖某某医药费2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默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禅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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