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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81198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阳春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白云区龙归南大门小区门口与吴某某因被撞栏杆的赔偿问题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打斗,吴某某在此过程中受伤。经鉴定,吴某某的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损伤致上唇全层裂创,唇红处创口长1.2cm,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3539****、1364273****。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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