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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放火案)_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57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村**路,现住户籍地。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正定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因与被害人戎某甲有经济纠纷,撬开正定县某某村戎某甲家门锁,将客厅两个沙发点燃后离开,致使戎某甲家起火被烧,危害公共安全。经鉴定,损失价格共计人民币6113元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7月21日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言朱某某、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戎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鉴定意见:正定县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7.电子数据:光盘一张;8.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慧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正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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